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票据报销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为加强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对票据报销作如下规定:
一、购买物品的票据及报销
1、报销发票(境内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的有效票据。报销发票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发生费用的内容、商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购买办公用品、耗材、图书资料等物品,品种较多票据上无法逐项列明的,需附销货单位提供的机打小票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2、报销票据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报销时,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及负责人的签字。购置设备属于固定资产且需要列入学校资产管理的,需提前征得主管领导、财务处的同意,持验收单及发票到财务处报销。
二、非购买物品的票据及报销
1.报销票据(境内票据)应是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上必须有税务监制章或财政监制章。非定额票据内容必须具备:付款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开票人姓名、发生费用的内容、金额等。
2.报销票据上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凡填写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报销时,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和负责人的签字。
三、境外票据的报销
从境外取得的发票及有关票据,需翻译成中文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报销;票据上应盖有开票公司印鉴或有开票公司相关人员签字;报销时应将外币金额换算为人民币金额在票据上注明,换算汇率以开票当日的人民银行汇率为准。
四、不予报销事项:
1、无正规的发票或收据。
2、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3、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票据。
4、无公章、无私人签章(字)的白条收据。
5、购物无用途、资产无验收的票据。
6、数量、单价、金额不符的票据。
五、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1.从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如遗失,应当取得原开票单位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由经办人、验收人、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代作报销凭证。
2.遗失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票的票据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证明人、负责人签字,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代作报销凭证。
六、票据报销期限
根据《会计法》及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原则上只限报销当年发生的票据。凡超过报销时限的票据以废票处理,财务处不予报销,产生的后果由部门或个人负责。
七、本规定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