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是在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性质上属于慈善组织。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严格遵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下简称《章程》),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二条本基金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的权利、义务由基金会《章程》确定。
第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是本基金会的日常议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出席人员有正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四条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筹资计划,发展规划,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等;
(二)募集、管理、使用基金;
(三)拟定基金保值的年度计划;
(四)组织筹资活动;
(五)策划、管理基金项目;
(六)开展基金研究;
(七)宣传基金会信息,树立基金会形象;
(八)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九)负责处理基金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基金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纳入学校党政编制。聘任的兼职工作人员或返聘人员,报酬参照学校相应人员的标准,纳入基金会年度预算执行。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资金的年度运作计划由基金会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由秘书处实施。
第七条 每笔资金的运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五十万元以内的资金,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二)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须经充分论证并由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资金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
(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审计、评估等费用。
(四)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行政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管理费用。
第九条 本基金会下可设各类专项基金,或根据捐赠人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捐赠项目。
第十条 本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的相关规定。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四章 捐赠鸣谢管理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欢迎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个人捐赠。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鸣谢捐赠方的主要方式有:
(一)无论捐赠金额,均可为捐赠方颁发基金会捐赠证书,并根据捐赠方意愿在基金会网站上进行公布。
(二)依据捐赠金额和项目,为捐赠方举行相应规模的捐赠仪式,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依据捐赠金额和项目,以捐赠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冠名项目或学校基础设施、校园景观等。
(四)依据捐赠方的实际情况授予“华北电力大学名誉教授”、“华北电力大学兼职教授”等头衔。
(五)捐赠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者,可聘为基金会名誉理事。
(六)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可参与学校相关大型活动,可优先享用学校的教学、科研等优质资源,优先享有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七)针对特殊捐赠,鸣谢方式可具体沟通协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于章程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