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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保密制度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维护基金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秘密是关系基金会权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基金会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基金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基金会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五条基金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基金会尚未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

(二)基金会内部掌握的协议、合同、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三)基金会尚未对外公布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四)基金会尚未实施的项目策划或相关信息;

(五)基金会所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个人收入明细及资料;

(六)其他经基金会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基金会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指最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基金会秘密,泄露会使基金会的权益遭受损害。

第七条 基金会秘级的确定:

(一)基金会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基金会权益的尚未实施的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一)基金会的内部掌握的协议、合同、意见书、重要会议记录、可行性报告和尚未公布的财务报表为机密级;

(二)基金会人事档案、员工个人收入、尚未实施的项目策划或相关信息为秘密级;

(三)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第三章保密措施

第八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秘书长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基金会秘密由工作人员负责保密。

第九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秘书长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条 属于基金会秘密的决策、规划和项目的调研、策划,由基金会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基金会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具有属于基金会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

(二)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

(三)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

(四)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基金会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基金会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基金会秘密;

(六)基金会工作人员发现基金会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接到报告,应立即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应将所有保密资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妥善交接,离职后,不得将基金会以上保密资料传递给其他机构。

第四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泄露基金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基金会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一)故意或过失泄露基金会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基金会秘密的;

(三)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基金会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基金会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