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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扩大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依法、真实、完整、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除依法不予公开外应该公开的信息。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的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将主动公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信息:

(一)基金会登记信息,包括组织章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号码等;

(二)基金会基本信息,包括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内部管理制度等;

(三)基金会成员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及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四)基金会项目信息,包括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相关新闻;

(五)基金会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收入与支出情况;

(六)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六条 基金会下列信息资料,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最终商定的交流及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及个人意见或建议等;

(七)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北京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北京市民政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重大捐赠,应当公开捐赠资金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在捐赠项目持续期间和结束后,应当及时公开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公开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开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开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章 信息公开途径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信息公开,可采用多种途径和方式,便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第十一条基金会公开信息的主要途径有:

(一)基金会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基金会简报及宣传资料;

(二)华北电力大学门户网站及各宣传平台;

(二)民政部门推荐的慈善信息平台以及指定的媒体;

(三)其他传媒途径,包括合法的网络媒体、移动传媒、电子邮件、手机、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方式公开基金会重要信息;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三条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人本人所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进行答复。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开建议,经秘书处领导审批后方可披露,秘书处享有信息披露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 信息宣传部承办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必要时向各部门并秘书处提出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开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开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七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开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