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管理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是规范管理费的来源和支出。
第二条 管理费的来源管理。
1、根据《教育基金会章程》中规定,基金会向社会募集的资金应遵守保值增值原则,增值部分是管理费形成的组成部分,其主要资金形态是利息、股息。
2、限定性捐赠项目中可按实际捐赠额的3%计提管理费,并在捐赠协议中专项条款载明。
3、其他非捐赠收入。
第三条 管理费的支出范围。管理费是基金会用于维持日常运行和发展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主要有:办公设备采购租赁、维护维修;基金会网站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办公室柜、桌、椅的配置;日常办公消耗的办公用品、卫生用品;捐赠文本、证书、聘书等制作费用;捐赠者来校考察、访问、捐赠时发生的接待费用;基金会聘用人员薪资与社会保障费用;基金会人员出国、出差旅费及市内交通费;审计、评审、税务费用;房租费等。
第四条 办公设备采购租赁、维护维修费支出管理。设备采购租赁应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五条 基金会网站设备运行、维护维修支出管理。应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办公室柜、桌、椅的配置支出管理。根据办公需要,对于新置或更新家具应根据人事变动或使用情况,应报秘书长审批后才可执行。
第七条 日常办公消耗的办公用品、卫生用品支出管理。指定专人专责对此项支出进行管理。
第八条 捐赠文本、证书、聘书等制作费用支出管理。凭据实报实销。
第九条 捐赠者来校考察、访问、捐赠时发生的接待费用支出管理。接待费用包括住宿、用车、用餐等支出,其支出标准、程序和手续参照学校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薪资与社会保障费用支出管理。一是指聘用非事业编制在职人员而发生的聘用人员薪资与社会保障费用,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二是指管理费年度收支有结余,将结余额按一定比例用于对所有聘用人员进行薪资调整和激励的部分。
第十一条 基金会人员出国支出管理。参照学校出国人员有关标准、程序和手续办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人员国内出差旅费及员工市内交通费支出管理。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基金会人员国内差旅费由秘书长审批,出差费用标准、补贴标准和合法凭证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员工市内办理业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凭取得的合法交通发票实报实销。自驾车、租车出差及报销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审计、评审、税务费用支出管理。应先报支出计划,审批后执行,凭据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房租费等支出管理。若基金会发生公务租赁用房,可根据理事长审批意见租用公务用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价及合法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五条 管理费收支结余的管理。管理费的管理是遵循收支有余原则。当年管理费收入应大于支出,形成结余。对管理费结余的处置:一是,结余额的30%—50%用于员工的薪资调整与激励,具体比例由秘书处制定方案提交理事长审批;二是其余转作基金会留本基金。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