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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印章使用规定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一条 为完善基金会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规范性,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印章包括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须由基金会秘书处凭登记证书依法申请刻制印章。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发文启用,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四条 基金会公章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综合业务部,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财务专用章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财务规划部,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如遇保管人因事离岗,应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实行印章使用登记签批制度。使用人应填写用印申请单,经常务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审批,保管人核实用印人姓名、用印内容与用印数量后,由保管人照章用印。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第六条 基金会一般性事务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后即可用印,下列事项需经理事长或理事会审批后方可用印:

(一)基金会基本信息、理事、章程等变更的相关材料;

(二)基金会重大捐赠、涉外捐赠及股权捐赠相关材料;

(三)基金会对外投资及保值增值运作相关材料;

(四)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使用人需写明用印事由、带离时间和预计归还时间,经常务副秘书长及以上人员审批后方可带离。

第八条 保管人员应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认真管理印章,严格照章用印。印章应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质量。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印章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印章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并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刻制、使用公章,基金会将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遇遗失印章,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