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项目命名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我校全方位开放式发展战略,不断拓展办学空间,争取更多社会资源,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权益,依照《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社会捐赠管理制度(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命名原则
1.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 尊重捐赠者意愿。
3. 适应学校发展,符合校园文化特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社会捐赠项目的命名。
第二章 命名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命名范围
1. 建筑类:已建、在建或拟建整体建筑物或楼宇局部,如楼层、学术报告厅、会议室、教室等。
2. 风景类:广场、道路、桥梁、河流、湖泊、树林、雕塑、绿化景点等。
3. 人才岗位类:特聘教授岗位、讲座教授岗位。
4. 学科或实验室类:研究院(中心、所)或实验室等。
5. 奖(助)学金类: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贫困生助学金、学生海外留(访)学基金、留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
6. 科研创新基金类:教师科研基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校企合作发展基金等。
7. 大学生创业基金类:大学生创业实践活动等。
8. 经学校批准的由院系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捐赠项目。
9. 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学校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命名标准
1. 建筑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建筑物造价2/3者,可获得该建筑的整体命名权,如建筑物造价较高,其命名由双方协商解决。
2. 风景类;捐赠额大于或等于风景造价1/2者,可获得该风景命名权。
3. 学科或实验室类:捐赠额度大于或等于某学科或实验室投资总额1/2者,可获得该学科或实验室的命名权。
4. 人才岗位类:捐赠额度应全额提供,方可获得命名权。
5. 奖(助)学金类:根据《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学金(助学金)捐赠管理制度》执行。
6. 科研创新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7.大学生创业基金类:捐赠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者,可获得基金命名权。
8. 其他捐赠项目命名权的获得条件,应在学校批准立项时一并说明。
第六条 名称规范
捐赠项目的命名,按下列规范取名:
华北电力大学:AA+BB+CC
1.AA: 经批准的,以获得命名权的捐赠者提供的字号名。
2.BB: 表明项目区别于其他项目功能的功能名。学术、音乐、科技、文科、理科、人文、会议、报告、大学生、教师等(此项可根据需要决定取舍);
3.CC:项目类别通名。建筑物类中,点状通名:大厦、馆、楼、舍、栋、轩、亭、阁、台、门、厅、堂等;线状通名:路、廊、道等;面状通名:园、苑、场、湖(池、泉、渊)、山(岭)等。其他类别中,根据类别性质确定通名,如教授岗位、实验室、奖学金、助学金、基金等。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七条 命名程序
1.经与捐赠方充分交流沟通后,提交学校校园规划和管理部门,由学校统一决定研究讨论;提交申请的内容包括:捐赠者基本信息、捐赠项目基本信息、捐赠命名方案等。
2.各有关部门对捐赠项目命名申请进行研究讨论,确定是否同意命名申请,若同意,将初步意见提交学校决定。
3. 已经同意的命名申请,在全校范围内公告,并举行捐赠命名仪式。
4. 未经批准的命名申请,要根据学校的意见修改或向捐赠者解释说明。
第四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建筑(风景)类等命名需使用用于标示地名意义、指位功能、记载捐赠事宜的牌、碑、桩、匾时,其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学校的相关规定,标识制作方案须经学校校园规划建议和管理部门审核,并根据学校要求统一定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教育基金会和校园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