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创新活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是指以基金会名义通过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获得的捐赠性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所有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全部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应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基金会为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指导、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严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根据财经法规和协议约定内容使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基金会和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预算是项目经费执行、财务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的要求,结合研究内容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
第七条 协议对预算有要求的,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协议对预算未具体约定的,项目经费按照协议约定自主安排、统筹使用,但不得列支与项目任务无直接关系的费用。
第八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预算科目包括:业务费、人员费、外协合作费和管理费用等。
(一)业务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等。
(二)人员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参与项目实施人员的费用。
(三)外协合作费:用于支付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与第三方单位开展技术合作的费用。
(四)管理费用:指从项目到位资金中提取的,补偿基金会在组织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批复后一般不作调整。因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或技术指标等改变而必须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委托方单位同意后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到款后,基金会根据《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和分配。
第十一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若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报基金会审核,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业务费支出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与合同任务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租赁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其他等。
(一)设备租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和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五)差旅/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1.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会议注册费、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和租车费等。
2.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研究工作等学术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人员出国以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其他费用:是指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但又无法在以上费用中列支的经费。包括税费、科研业务接待费、资源补偿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十三条 人员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参与项目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和住房公积金等支出。
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由项目负责人考虑成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统筹安排,经基金会审核同意后计税发放。
人员费中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外协合作费包括外委研究支出费和委托开发、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基金会和项目组为组织和管理课题研究而发生的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六条 因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业务活动接待费,报销时应附说明材料,说明接待事由,来访单位及人数和陪同人数,标准120元/人。
第十七条 凡使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基金会资产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产生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应归属学校,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非政府会计制度及采购、经济合同、公务卡、大额资金支付、资金结算等相关规定。根据科研任务及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预算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违规使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协议;
2.严禁违规将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单位或个人;
3.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4.严禁虚构经济业务、随意提高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
5.严禁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6.严禁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挪作它用;
7.严禁设立“小金库”;
8.严禁使用科研资产为个人谋利;
9.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六章 决算与结账
第二十一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在办理结账手续前,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借开发票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办理项目决算与结账。完成任务目标并完成结题验收的,可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一次性分配。
第二十三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结余经费可根据科研需要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
1.作为配套资金转入项目负责人的其它科研项目,执行配套项目的管理办法,用于后续科研工作和预研支出,不得发放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
2.申请发放项目完成课题组的绩效奖励,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安排。
第七章 监督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基金会和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协同保障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 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在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基金会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解除聘用等离开工作岗位的,基金会将冻结该负责人名下的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项目剩余经费原则上不予转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