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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实物捐赠活动,严格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对捐赠实物的管理,确保捐赠者和捐赠受益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开展实物募捐活动时,坚决贯彻自愿和无偿的原则,决不搞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并严禁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实物的使用范围:

(一)帮助学校完善教学环境、更新教育资源;

(二)根据捐赠者的意愿,进行其他与教师和学生有关的项目;

(三)支持由北京市民政局和北京市教委统筹安排的其他资助活动。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愿意捐赠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实物。

第五条  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等实物的捐赠。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实物时应当场验收,实物数量须经捐赠者、基金会两者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入库。捐赠者所捐实物不能马上兑现的,基金会应与捐赠者另签订写明捐赠实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

第七条  捐赠者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表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实物。捐赠者须保证所捐赠实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八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实物多少,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并颁发捐赠证书。

第九条  基金会坚持专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实物使用情况。

 

第三章  捐赠实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基金会对捐赠实物实行设立专门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并进行专项管理,并分类登记。

第十一条  对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实物,基金会完全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入库管理:

(一)捐赠实物入库时,需核实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非捐赠实物不得私自入库;

(二)入库实物要有专人保管,建立库存实物台帐,一律凭入库单清点实物入库,凭出库单清点实物出库;

(三)定期对库存实物进行清查对帐,做到帐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主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捐赠实物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基金会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实物的出库及分发工作;

(二)捐赠实物出库时须办理出库单,实物出库及分发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完全遵照捐赠者意愿向捐赠受益者提出实物使用要求,并将捐赠实物按出库单内容全部交付捐赠受益者。捐赠受益者清点实物无误后,开具实物接收凭据寄回至基金会。

第十四条  在捐赠实物的接收和使用方面,基金会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基金会接受捐赠实物和实物分发一律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接收捐赠实物的日期、捐赠者名称、实物品种、数量、价值和实物分发去向、用途等,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捐赠者有权向捐赠受益者查询捐赠实物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者的查询,捐赠受益者应当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捐赠者须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应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实物转交基金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履约协议。基金会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者追要捐赠实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七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实物造成重大损失的,基金会将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基金会所接受的捐赠,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实物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组织人力及时开展对捐赠实物发放、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检查工作重点内容为:

(一)捐赠实物是否真正落实到应该接受捐助的学生、教师、学校身上;

(二)对捐赠者指定捐赠实物用途或者捐助地区的,是否按照捐赠者意愿使用;

(三)实物捐赠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如有人对经终审接受捐赠实物的人员、学校进行举报,基金会要及时查清原因,并做出认真、严肃处理,处理结果亦在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二条  在发放捐赠实物的过程中,如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拖延支付、扣抵捐赠实物,或弄虚作假、接受捐赠实物人员名不副实等问题时,基金会要立即会同有关方面严肃查处,并及时通过网上公布查处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