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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广泛汇集社会资源,服务国家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面向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所有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捐赠,是指面向基金会的以货币、实物、债券、股票、知识产权等各种形式的赠与。

第四条  捐赠所得将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支持学校建设、学科建设;资助教学科研;资助贫困学生;奖励优秀教师学生,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等实践活动及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的各项建设项目。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五条  平等自愿的原则。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必须完全自愿,禁止索要和摊派;

无偿捐赠的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

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捐赠使用优先尊重捐赠人的意愿,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

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积极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章   捐赠程序

第六条  签订捐赠协议或进行捐赠登记。捐赠双方在友好、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签订协议的,进行捐赠登记。

第七条  捐赠人须按照捐赠协议或捐赠登记约定的方式按时交付捐赠款物。捐赠人须保证所捐赠款物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有效的捐赠途径包括:现金、支票、汇款、转账、网上捐赠等。

第八条  凡向基金会捐赠,无论金额大小,基金会均出具合法收据。

第九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捐赠款物使用情况。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条  捐赠金额无论大小,均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捐赠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捐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下同)或累计捐资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者,可举行捐赠仪式,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捐资人可作为基金会名誉理事;可以在本基金会下设以捐赠人(或单位)命名的子基金;若捐赠金额占校内楼宇造价的2/3以上时,还可享有校内楼宇的命名权。

第十二条  捐资在五百万元或累计捐资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者,举行捐赠仪式,通过新闻媒介宣传报道,捐资人可作为基金会名誉理事;可以在本基金会下设根据捐赠人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捐赠项目。

第十三条  捐资在一百万元以上者,举行捐赠仪式,并享有校内实验室、会议室等的命名权。

第十四条  捐资在十万元以上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华北电力大学教育贡献奖”纪念牌。

第十五条  凡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筹资成功者,学校将给予筹资额1~5%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六条 捐赠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其行为在一定社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基金会保留取消对其鸣谢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未尽事宜,视捐赠情况,协商具体鸣谢方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