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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基金会的财务行为,提高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为本基金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资金支出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条  为维护基金项目的公益性和合法权益,基金项目资金不得支出给与基金项目捐赠人、基金项目管理人存在利益关联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支出预算

第四条  基金项目资金的支出用途、范围及限额应按照《捐赠协议书》(含《补充协议》,下同)中的有关条款执行。《捐赠协议书》中未规定资金支出的具体科目及限额的,项目负责人应遵照基金项目《立项表》和《用款表》中的相关预算规定执行。

第五条  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就业扶助金、临时困难补助等基金项目,除《捐赠协议书》另有约定外,不得划分项目资金用于举行捐赠仪式、发放仪式、宣传推广等项目管理费用。

第六条  助研类基金、学科发展基金、院系(部门)发展基金、实验室建设基金等项目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资金支出,参照《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助研基金捐赠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为保障基金项目的顺利运行,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办法第六条中提及的基金项目,教育基金会可以从其捐赠资金中划拨10%以内的资金作为该基金项目的管理运行费。

基金项目管理运行费由教育基金会、项目负责人按照3:7原则划分支配。基金项目管理运行费按照基金项目实际运行所需合理支出资金,其资金支出的用途、范围及限额可以不按照项目预算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金项目资金的支出预算应符合基金项目的运行需要,基金会财务部门有权要求项目负责人就基金项目资金的支出预算做出解释说明。

第三章  支出要求

第九条  票据要求

1、报销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开具,发票付款方全称为“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2、报销发票的有效期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至当年年末;

3、报销发票应整齐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每张发票背面、“票据粘贴单”须有至少两人签字(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此外,项目资金单笔支出不超过100万元的,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审批;项目资金单笔支出超过100万元的,需要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后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审批。

第十条  除差旅费外,单张发票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的,原则上应以非现金方式支出资金。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支出资金的领款人原则上应为经办人或项目负责人。

第十二条  单笔超过10人以上的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就业扶助金等基金项目的资金支出,原则上应通过华北电力大学财务处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财务部门提出支票借支申请时,应填写《教育基金会支票借支申请表》,借支资金的支出用途、范围及限额应符合《捐赠协议书》及基金项目《立项表》、《用款表》中的有关规定。基金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两个月内返还借支资金或相关报销票据,票据不符合本办法报销规定或未按时返还借支资金的,基金会财务部门应督促其尽快返还。

第十四条  利用基金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捐赠协议书》中另有规定外,其所有权归属教育基金会。当项目受益方为华北电力大学时,教育基金会委托大学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购置仪器、设备所需的论证、验收、报增、招标等必要手续,并在适当时候,由教育基金会将购置的固定资产捐赠给华北电力大学。

第四章  支出范围

第十五条  基金项目的资金支出范围若含有下述科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支出手续:

1、办公费

(1)办公用品、办公耗材(单张票据3000元以上需附加盖商家公章的明细单);

(2)书报杂志、图书讲义资料(单张票据2000元以上需附加盖商家公章的明细单);

(3)版面费(需附录用通知)、出版费(需附出版合同);

(4)印刷费、设计制作费(打印、复印、彩扩、图片等,单张票据5000以上需附合同或明细单)。

2、邮电费

(1)邮寄费、快递费、托运费;

(2)网络服务费、电话费(每月每项目最高限额1000元)。

3、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

(1)汽油费(单张票据限额600元,并需附相关说明:事由、时间、往返单位、行驶里程等信息);

(2)出租车费(单张票据200元以上需注明事由、往返单位);

(3)过路过桥费(需与汽油费或出租车费匹配报销)

(4)租车费(单张票据5000元以上需提供租车协议);

(5)市政交通一卡通费(每月每项目1000元以下)。

4、材料费、仪器设备购置费

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劳保用品等材料费报销时,单张票据在2000元以上的,报销时需提供商家开具的明细单。

利用基金项目资金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参照华北电力大学资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办理固定资产购置所需的论证、验收、报增、招标等手续。

5、委托业务费

基金项目管理部门因基金项目运行需要,与校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协作开展有关活动而需支付的约定资金,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数据分析、软件开发、试验加工等委托业务费用。

委托业务费用支出时,需附委托业务合同,并参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6、差旅费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的支出标准参照华北电力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2)邀请校外专家来校参会或讲座,可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往返(或单程)交通费和在校期间的住宿费。

7、会议费、培训费

会议费、培训费核算内容指的是基金会举办或委托第三方组织的会议、培训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会议住宿费、会议伙食费、会议交通费、会场租赁费、文件印刷费等。

会议费、培训费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会议凭据(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服务方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结算凭证等)。5万元以上的会议费支出如由宾馆、酒店或会务公司代办,需签订委托协议并注明支出明细。

8、劳务费(含专家咨询费)

支付给专家、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咨询费、劳务费统称为劳务费。发放劳务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现行个人劳务所得税率扣缴,起征点为单次800元。

(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专家的业务咨询费用,其发放标准原则上参照华北电力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2)劳务费,是指在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务性费用支出,其发放标准原则上参照华北电力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9、学生活动费

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捐赠资金可用于支持学生社团组织发展、学生文体活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等的基金项目,可以报销学生活动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尚未提及的其他项目资金支出科目,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运行需要,提前编制项目预算,在项目预算获准通过后办理支出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基金项目资金严禁违规使用。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将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基金项目运行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支出科目、使用虚假票据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在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性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用;严禁借基金项目合作、协作之名,将项目资金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八条  履行监督审查职能。教育基金会依托基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院系(部门)及时了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支出资金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履行监管职能,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基金会有关要求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教育基金会定期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开展基金项目支出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的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基金项目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出资金,一经查明,教育基金会应立即予以批评警告,并视情况收回违规使用资金或冻结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有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