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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教育基金会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华北电力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制定教育基金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审批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教育基金会业务范围内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以及教育基金会自身发展大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上级、学校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划;

4、重要规章制度;

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

6、基金项目计划和重要调整;

7、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

8、重要资产处置和重要资源配置;

9、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教育基金会理事、监事和秘书长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及教育基金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单笔捐赠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

2、单笔业务支出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项目;

3、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利用教育基金会留本基金、项目沉淀资金和学校无形资产等进行的银行理财、对外投资及资产购置行为。

 

第三章  集体决策的程序和办法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中涉及100万以上的投融资等资金运作事项或者100万以上金额重大合资合作项目的,由基金会秘书处向学校教育基金工作管理部门汇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后,基金会秘书处方可提交理事会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按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集体研究并作出决策。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理事和监事的推选,应在决定前书面征求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

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以多种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投资、股权捐赠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与会人数须符合相关规定。理事会的召开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成员到会,且需监事列席会议。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须参会理事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基金会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查制度。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负责人,并进行督办登记和督办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