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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规范证书使用,根据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正副本。

第三条   基金会证书使用管理的责任部门为秘书处综合业务部,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如遇保管人因事离岗,应由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指定专人代管,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书正本挂于本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证书副本由保管人妥善放置。

第五条   原则上基金会对外只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使用人填写证书使用申请单,经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字确认,由保管人在证书复印件明显位置写清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领用。

第六条   一般不得将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借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使用人填写证书使用申请单,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签字同意借出,并指派基金会秘书处人员陪同监督,借出当日即应归还,如遇相关事项未完成,则应由基金会秘书处人员保管。证书借出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管,以防证件损坏、丢失。

第七条   证书保管人应定期检查证书完好无损。因故导致证件的损坏或丢失,基金会秘书处应立即按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向有关部门办理挂失、补办等手续。

第八条   证书保管人员如遇人事变动,应在调(离)职前办好证书保管工作的交接手续,把证书保管工作移交给接收人,并交代清楚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