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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为有效利用教育基金会各类捐赠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资产投资合法、有序,规避投资风险,保证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2、安全性原则。资产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3、有效性原则。资产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条  投资资产来源

基金会留本基金、沉淀的其他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  资产投资范围

资产投资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的金融机构存款、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权、股票等。

第四条  资产投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实行专人负责制。

1、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资产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当投资单个项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理事长召集会议讨论决策,会议不定期进行。

2、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审议执行机构。当投资单个项目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讨论决策,会议不定期进行。必要时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参加,确定的投资项目应向在随后召开的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

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基金会秘书处投资专员组成。负责组织资产投资市场调研;制定资产投资建议方案;实施方案并监控投资状况;报告并处理资产投资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  资产投资程序和监控

1、根据拟投资金规模,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进行投资市场研究及市场调查,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2、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就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及金额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并由理事会审议。

3、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投资项目实施与监控,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长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4、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资产的收益和损失情况进行监控,及时报告并处理发现的问题。

 附则

本规定自2012年6月3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