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与《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相关规定,为有效利用教育基金会各类捐赠资产,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资产投资合法、有序,规避投资风险,保证资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资产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资产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2、安全性原则。资产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降低损失。
3、有效性原则。资产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二条 投资资产来源
基金会留本基金、沉淀的其他捐赠资金及学校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 资产投资范围
资产投资主要用于投资低风险的金融机构存款、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权、股票等。
第四条 资产投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建立基金投资管理组织架构,成立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实行专人负责制。组织架构包括基金会理事会投资专项会议、投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和资产投资工作组。
1、基金会理事会投资专项会议是基金会资产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当投资单个项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由理事长召集专项会议讨论决策,会议不定期进行。理事会投资专项会议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并提出执行投资的方案,担负基金会资产投资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理事会投资专项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于基金、股权、股票的项目。
2、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的基金会资产投资的审议执行机构。当投资单个项目额达到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专项会议讨论决策,会议不定期进行。投资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出席会议,必要时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参加,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并提出执行投资的方案,确定的投资项目应向在随后召开的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投资管理委员会议审议的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于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权等。
3、基金会资产投资工作组由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投资人员组成。负责组织资产投资市场调研;制定资产投资建议方案;实施方案并监控投资状况;报告并处理资产投资过程中的问题。当投资单个项目额不足10万元的,应由理事会授权“资产投资工作组”负责召集本项会议,会议不定期进行,审议投资项目可行性并提出执行投资的方案,确定的投资项目应向在随后召开的基金会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理事会授权资产投资工作组根据基金会资产分布结构选择银行进行存款业务调整。
第五条 资产投资程序
1、根据拟投资金规模,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会资产投资工作组)进行投资市场研究及市场调查,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2、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或基金会资产投资工作组)就投资项目建议方案及金额召开相应会议,审议并制订实施方案。
3、投资会议审议并通过投资实施方案,报请理事长同意签字后实施。
4、依据批准的投资方案,由秘书长签发对外投资指令;根据市场变化,需要终止投资行为的,秘书长报请理事长后,及时发出终止投资指令。
5、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投资项目实施与监控,并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会议报告资产投资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六条 资产投资风险防范
基金会资产投资以合法、安全、高效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
1、实施资产组合投资策略。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共同承担资产投资任务,分散信用风险;选择存款、理财产品、债券、基金、股权、股票等不同品种进行组合投资,分散资产投资的风险。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
2、科学监控投资运作。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接近止损点时,由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报告理事会会议商定调整对策,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投资。
3、建立投资合作单位评价机制。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4、严格投资审批程序。资产投资的每笔对外投资或中止投资均要严格按照各级会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理事长、秘书长共同签发的指令进行操作。
第七条 资产投资监控
基金会的资产投资应处于实时监控状态,并接受有关方面的监控检查。
1、理事会成员有询问投资工作进展情况的权利,秘书长每年应向理事会全面汇报资产投资情况。
2、各级别投资会议应审核资产投资合作单位的背景资料、协议条文,检查各方的法律责任、风险责任及利润收益等,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3、基金会资产投资管理委员会对投资资产的收益和损失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报告并处理发现的问题,同时实行投资分析季度书面报告制度。
第八条 附则
本规定自2012年6月30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