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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奖学金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华北电力大学设立奖学金,规范对奖学金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华北电力大学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将用于奖励优秀学子,鼓励他们勤奋学习,早日成为国家栋梁。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华北电力大学设立奖学金。

第五条  设奖单位或个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奖学金可面向全校范围、特定校区、特定院系和专业设立。

七条  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奖学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一)个人设立: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不得低于三个年度。

(二)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不得低于三个年度。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按照捐赠意愿执行

第九条  奖学金冠名

奖学金冠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第十条  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各界捐赠的奖学金提供执行费,执行费金额一般为奖学金总额的10%。执行费用于相应奖学金的签约、评审、证书制作、颁奖仪式和跟踪服务等开支。

第十一条  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启动时间一般为每年的9月初。

第十二条  奖学金设奖标准: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最高不高于当年年度学校校长奖学金设置金额。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道德、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在校表现作为其奖学金的获奖条件。

第十四条  基金会有义务对所有奖学金捐赠人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奖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五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奖

第十  各类奖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华北电力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院系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的奖学金管理制度组织进行。

第十  评奖单位应就奖励范围、奖励金额、管理制度、组织评奖制度等设立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十  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组织开展学生表彰大会的情况,基金会邀请捐赠人代表出席表彰大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