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助学金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在北京华北电力大学设立助学金,规范对助学金项目的管理,根据《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北京华北电力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在华北电力大学范围内设立的所有助学金。
第三条 助学金将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助学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会欢迎社会各界,包括国内外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华北电力大学设立助学金。
第五条 助学金设立人应保证资金来源正当合法,不存在权利瑕疵且对其拥有完全处分权。
第六条 助学金可面向全校范围、特定校区、特定院系和专业设立。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要求为助学金冠名,冠名条件如下:
(一)个人设立: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五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不得低于三个年度。
(二)企业及社会团体设立:年度捐赠金额不少于十万元人民币,连续捐赠不得低于三个年度。
第八条 捐赠金额未达到冠名条件的,按照捐赠意愿执行。
第九条 助学金冠名
助学金冠名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文化特点。
第十条 基金会尊重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捐赠人可指定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综合表现和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等作为其助学金的受助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对所有助学金均依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管理,有义务向捐赠人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章 助学金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助学金的评审与颁发
第十三条 各类助学金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原则,通过基金会、华北电力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以及相关院系按照华北电力大学相关的助学金管理制度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办公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