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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章程》获教育部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6月26日,教育部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华北电力大学)》文件。文件指出,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文件要求我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我校大学章程建设,自2012年6月即已启动前期调研整理工作。2012年10月,根据教育部文件要求,学校正式成立了以吴志功书记和刘吉臻校长为组长、全体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章程起草领导小组和以吴志功书记为组长、李双辰副书记为副组长的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并成立了章程起草办公室。


   根据章程建设要求,章程起草小组办公室对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并结合教育改革实践,反复征求各部门和师生意见,经过6轮大范围修改,于2013年底形成章程草案初稿。


   2014年1月17日,学校召开领导班子务虚会,对章程草案提出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利用寒假时间,章程起草办公室又分别征求了部分离退休老同志、知名教授、法律专家三个层面意见,整合各方意见建议,经过修改,形成教代会讨论稿。


   2月21日至22日,学校召开第六届第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会上就大学章程讨论稿进行集中讨论和征集意见。教代会后,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又征求教职工意见33条。章程起草办公室对汇总上来的意见进行了逐条研究讨论,通过分析比较和判断取舍,以及结合教育部第二批核准的9所高校章程,对章程草案进行了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在教代会后又修订5稿。


   9月15日,章程起草工作小组将章程草案及其起草说明(包括征求意见的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学校2014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并获得通过。在校长办公会讨论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中办发布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新的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修订完善,于2014年11月21日提交第一届党委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审定。经党委全体委员充分讨论,对章程进一步明确修改意见,并最终通过审定。


   自2012年启动章程建设开始,学校章程草案先后历经14轮、几十稿修改,形成报教育部核准稿。后根据教育部反馈意见,又经过两次修改,最终获得教育部核准。


   《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的制定,是事关学校长远发展的一件根本性大事,是华北电力大学多年来制度化建设成果的结晶,是学校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集中体现,也是学校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全力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抓手。要把章程作为广大师生员工统一思想、明确方向、自觉行动的纲领性文件和行为准则,抓好章程的学习宣传,为以章程为抓手出思路、出项目、出制度、出成果,营造浓厚氛围,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学习章程、研究章程、贯彻章程、依章程办事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1号(华北电力大学):www.moe.gov.cn/srcsite/A02/zfs_gdxxzc/201506/t20150630_191863.html